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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及化解途径
时间:2020-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及化解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起着特殊的作用,而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诉环节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样具有特殊意义。本文试从当前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入手,结合北关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分析其特点,并尝试探索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

一、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意义

(一)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

在各种社会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检察环节后,需要检察机关运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化解冲突、消除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秩序。检察机关是国家政体与社会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们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这条通道越畅通,规范化程度越高,各种反社会行为所受的压力就越大,社会的和谐秩序就越稳定。其中,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公诉环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和“为人民服务”宗旨要求公诉工作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也要化解办案中遇到的矛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因此,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研究公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更是检察机关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

(二)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忠于事实追求公正的具体体现

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干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真正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所以公诉环节化解矛盾必须建立在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公正的处理每一起案件本身就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一味迁就当事人无理要求以求一时平安而牺牲法律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严格禁止。牺牲法律追求所谓的社会和谐纵然可以取得一时的“和谐”,但是距离真正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还很遥远,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埋下隐患。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办案是公诉人的生命线,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守,更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

(三)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加强内外联动形成化解合力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问题不是孤立的问题,有其关联性,不是静止的问题,有其渐变性,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有其艰巨性。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原则,在执法办案中防止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检察干警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克服机械办案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形成化解社会矛盾部门担责,人人问责的良好格局。检察干警要变被动应付为超前预防。认真排查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全力化解涉检信访积案,避免矛盾积案激化。这种充分加强责任心、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做法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但却不是万能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国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涉及到公诉部分的矛盾也是各有特点,所以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只有化解社会矛盾的这部机器各部分都协调运转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当前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1、斗财型。这类矛盾主要在侵犯财产的案件中居多,比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这类案件中矛盾的产生原因相对说来比较简单,主要为财物被偷、被抢、被侵占、被破坏、被挪用等,因此只要财物得到赔偿或者加大赔偿,矛盾一般都会得到化解。但斗财型案件矛盾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赔偿攀比型矛盾,即案件中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多名被害人的,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请求往往具有攀比心理,如被害人会认为既然甲、乙都伤害了我,那么甲赔偿多少,乙也要赔偿多少,否则不同意调解;另外被害人之间也会攀比,比如被害人A看到被害人B得到3万元赔偿,A就不同意以2万元调解,即使已经调解,也可能再次提出要求赔偿的请求。

2、斗气型这类案件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居多,多为突发性矛盾。比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非法拘禁、绑架等。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对嫌疑人的处理态度不满,而要求既要财物赔偿,又希望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甚至有的被害人不要赔偿,坚决要求从重处理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引发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并不复杂,一般只要求严惩犯罪分子。比如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将坐在人行道台上乘凉的农民工牛某某撞成重伤、王某某撞成轻伤,肇事后张某某驾车逃逸。二被害人因为车祸不能干活,失去了生活来源,看病又花去一大笔钱,本有意赔偿调解,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拒不赔偿,反而高价聘请律师否认肇事逃逸。被害人态度由愿意调解转变成必须严惩犯罪嫌疑人,双方矛盾尖锐,调解工作举步维艰。

3、斗面子型。这类案子大多发生在邻里村民之间,多和宅基地、流水通风及邻里琐事有关。案件的起因不大,但双方极易结下仇恨,调解收效甚微。经过分析,农民们普遍存在一种心理:如果自己被邻居或同村人欺负了,倘若对方没有得到惩处,也没有赔礼道歉,那么大家都会看不起自己,甚至会故意欺负自己。这就导致一般事情发生后,矛盾双方往往会举全家之力,宁可不生产、不生活也要和对方血拼到底,甚至会走上漫漫的上访路。比如苏甲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苏甲在村口附近因为移动起拱机与被害人苏乙发生争吵后,叫人发生群殴,在和被害人苏乙争夺木柄铁锤子时将苏乙的左手无名指撇成轻伤。因为鉴定机构的“不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将苏甲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苏甲回到家,放炮庆贺,在村里公开宣布对方拿自己没有办法,一分钱也不赔等话。被害人苏乙看到苏甲这样嚣张,感觉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不断到公安机关要求重新鉴定,将犯罪嫌疑人收监,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矛盾不可调解。

4、斗人型。这类案件实际上又分为斗犯罪嫌疑人本人型和斗关系型。举例说明斗犯罪嫌疑人本人型矛盾:康某某挪用资金案系农村派系斗争中“反对派”上告引发的,“反对派”长期受康某某压制,希望利用公检法机关扳倒康某某,使其不能再担任村主任,达到对方在村中无法和自己抗衡的目的。这样的案件多以长期对嫌疑人不满,迫切希望对方得到“惩罚”,如果矛盾处理不合适,"反对派"就会不断的向上反映,激化矛盾。再来说一下斗关系型矛盾。实践中关系网的存在使得办案变得复杂,也使得很多人特别是普通老百姓相信:同样的案子,如果找到关系就可以轻判,如果没有关系就会重判。基于这种心理,在案子涉及到自身后,双方就会千方百计利用现成的关系,没有关系的也要寻找培养关系,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减轻自己一方的责任,打击对方。如果没有关系或者抗不过对方的关系,很容易的就会走上上访之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上访的继续,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化解矛盾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

5、斗法型。此类矛盾分为因办错案件斗法和适用法律斗法。错案斗法是指因为案件办错、证据发生变化无法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引发的矛盾,主要包括:被告人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矛盾、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惩处的矛盾、以及被害人对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的矛盾。错案引发的矛盾种类很多,有的是案件不构成犯罪,比如著名的聂树斌案件。还有的是人与名不一致引发的错案矛盾,举例说明:张三犯罪冒名张山,结果判决了张山,对张山的名誉造成了巨大影响。适用法律斗法型矛盾则一方面体现在因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立功自首、是否未成年人犯罪等的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引发的矛盾。另一方面体现在法检等司法机关基于不同立场可能产生的矛盾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自行使着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这一对权力都是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设,但有时法检两院会基于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利益引发案件司法适用上的矛盾。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游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诉人认为该案标的大,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幕后老板,性质恶劣应该严惩;但是该案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向法院交了50万元的罚金后,二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这就是法检两院在司法过程中基于不同立场产生的矛盾。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1、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以上讲了几类公诉环节案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类型,但这不是绝对的,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案件的矛盾都是复杂的,都是几种矛盾的混合体,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简单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比如公民甲和公民乙、A公司和B公司;有的是因为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也变得更广泛复杂,由复杂关系演变产生的矛盾纠纷,比如公民甲和公民乙、丙、丁甚至若干互不相识的其他公民,像前文提到的赔偿攀比型矛盾,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名受害人,又或者既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又有多名受害人,矛盾主体多,各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很复杂。同一案件中既有斗气、斗财因素、也有斗法、斗面子因素,只是作用大小不同。比如翟某某赌博诈骗案件,被害人徐某某本来和翟某某是朋友,因为赌博被骗,二人关系恶化,起初徐某某仅仅要求将骗他的钱还给他就可以了,但后来因为翟某某多次当面侮辱他,被害人非常气愤,不仅提高了赔偿数额,而且要求从重处理案件,甚至到省案件巡视组去反映。原本只是斗财型,后来演变成了斗气型、斗面子型。

2、社会矛盾纠纷具有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类案件一般被害人众多,涉及面广,有的甚至不知道姓名,虽然每一名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不是很大,但是因为受害人多,很容易形成群体行为,所以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常某某、陈某某邮购诈骗案,二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邮购中心后在杂志上刊登虚假广告,使得全国各地数千名被害人汇钱。这个案件的被害人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分散,同时造成的影响也非常恶劣。

3、社会矛盾纠纷具有涉法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双方会将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诉环节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是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正常社会关系的行为,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很多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也是因为有的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明显涉法性。

三、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公诉环节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

一是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可以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尽快恢复其生产生活常态;促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负责任行为摆脱“罪犯”标签,重新融入社会,是司法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三赢”局面。经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满意度高,因此公诉部门应主动为其搭建平台,创造当事人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的机会,有效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二是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力举措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轻缓处理决定或者建议,自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三是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释法工作。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利,针对被害人不理解检察机关不起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甚至到检察机关带情绪反映问题的,公诉干警要有耐心,从法律、法理、情理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减缓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防止涉检上访事情发生,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司法办案为背景深入创新公诉制度,着重构建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

公诉权是检察制度的源头和归属,是检察制度的灵魂,司法办案要求公诉不但要发挥审前的主导作用和指控的主体作用,还要发挥检察职能的核心作用,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需要深入推进公诉改革,采取“四步工作法”加强公诉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台账,对案件纠纷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化解方案,如婚姻邻里纠纷案件、土地山林纠纷案件、经济债务纠纷案件、人身财物纠纷案件等,按照台账重点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将社会矛盾纠纷萌芽从源头消除;二是建立社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涉众型案件、敏感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等有矛盾隐患的案件认真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应对预案,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放在可控范围内;三是建立健全检调并轨运行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优先探索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矛盾不可调和的再考虑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双轨并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四是建立健全被害人救济机制,充分保障被害人各种诉讼权利的知悉权,落实审查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工作、拓展畅通被害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打造“阳光公诉”,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尽管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普法宣传活动,但公诉工作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 “神秘感”。当民众对公诉活动不了解时,就谈不上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更谈不上信任、尊重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包括化解案件当事人双方间矛盾纠纷的公诉工作。因此,打造“阳光公诉”,让社会普通民众能够了解公诉部门的工作性质、运行机制,从而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以及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方式,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推向正常、有序、良性的轨道上去,不仅是当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求,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打造“阳光公诉”同时要注意处理好公诉工作公开及案件保密之间的关系,真正将“阳光公诉”打造成接受监督、宣传法律、提供帮助、化解矛盾的良性平台,为检察机关体现民众诉求、维护公义、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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