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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时间:2020-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试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规定被告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要求程序正当证据确凿充分,有明确依据。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主张、被告举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同时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补充证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被告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被告认为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被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被告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被告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被告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被告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原告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放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应延长举证期限。逾期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能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向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三)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及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确切线索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有证据或者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原告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原告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在公开开放开庭时出示。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三、第三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时,可以提供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你方合法权益的证据。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第三人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原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收。申请证据保全、调取证据、鉴定对原告的权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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