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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异地重新犯罪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现将“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等6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6日


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异地重新犯罪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检察一体化 重新犯罪 撤销缓刑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强化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以监督促社区矫正规范提升,共同保障刑罚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坚持检察一体化理念,发现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依法移送法律监督线索,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维护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2020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范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4月,范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1年1月1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2021年2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殷都区司法局反映的范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经监督,殷都区司法局对范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脱管行为进行了处罚,并改进了监管工作规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台前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范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1年2月4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殷都区司法局关于范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通报。经审查发现,范某某被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期间,在未向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前往台前县参与刑事诉讼,并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可能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和判决错误等问题。

调查核实 为全面查明范某某社区矫正期间是否脱管及相关判决有无错误,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调阅了范某某社区矫正档案、刷脸验证信息及相关判决文书,询问了台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案件承办人及殷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到,一是殷都区司法局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于每天上午、下午使用定位手机各进行一次刷脸验证,以确定社区矫正对象所处位置,但未规定刷脸验证的具体时间范围。范某某利用该漏洞,多次在凌晨进行首次刷脸验证后,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前往台前县参与刑事诉讼,当晚返回家中再进行第二次刷脸验证,其存在未经批准,违规离开社区矫正地、脱离监管的行为。二是在范某某被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且已交付执行的情况下,台前县人民法院未对该情况予以查明和认定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范某某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判决确有错误。三是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是范某某未如实供述其犯罪前科且侦查卷宗附有范某某无犯罪前科的相关材料。相关办案民警履职过程中存在不当。

监督意见 2021年2月24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殷都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依法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管理的问题,并建议改进社区矫正对象每日刷脸验证规则,增加验证频次、限定验证时间,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利用漏洞脱离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函告台前县检察院,建议依法监督纠正;对公安民警履职不当问题,依法移送处理。

监督结果 殷都区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范某某擅自外出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提升其日常管理级别;对监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区司法所开展纪律警示教育;改进每日刷脸验证规则,将刷脸验证频次增加至每日三次,验证时间限定在固定的时间段,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利用刷脸验证的时间间隔脱离监管。台前县检察院根据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监督线索,向台前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3月2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范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相关公安民警因履职不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强化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量和效果,共同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机关或个人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线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检察机关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有关线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监管问题及漏洞,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以监督促社区矫正规范提升,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

(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坚持检察一体化理念,依法及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新罪或漏罪时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已被判处缓刑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调查核实,全面审查,既要查明人民法院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又要调查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和效果。对于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本院管辖的监督线索,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并跟踪法院审理结果。对司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深化法律监督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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