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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结合安阳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杂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三、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的内容

  在原有“检务公开”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三)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五)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六)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

  (八)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九)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

  (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

  (十二)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四、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开渠道

  根据办公楼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设立信息台、咨询台,每一位干警必须熟悉“检务公开”的内容,当日值班人员即为信息员、咨询员,为群众解答、指引。

  五、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控告申诉部门要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就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要主动予以公开。通过“检务公开”查询,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对于高检院、省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个人,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检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关系。要加强保密管理,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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